泰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提議允許中介機構促成散戶投資者參與在海外交易的某些數字資產衍生品。
根據該提案,符合條件的產品需與在泰國交易的加密貨幣衍生品相似,包括其標的資產、到期日、槓桿和結算方式。
這些產品還必須在採用中央對手方進行清算的交易所交易,並接受屬於指定國際監管機構或交易所組織的監管機構監督。
此次徵求意見是泰國推動加密貨幣相關產品進入受監管資本市場的最新舉措。SEC在3月5日發布的通知中正式將加密貨幣和數字代幣指定為獲准的衍生品標的資產,並正與泰國期貨交易所討論潛在的合約規格。
與此同時,不符合擬議條件的加密貨幣衍生品只能向機構投資者提供。監管機構表示,機構投資者更有能力評估和管理複雜且高風險的產品。
現行規則允許中介機構僅在海外衍生品與國內交易的衍生品相似時,促成散戶和高淨值客戶投資海外衍生品。SEC表示,由於海外加密貨幣衍生品的結構和風險水平各不相同,因此需要制定針對性規則。
此次徵求意見將持續至9月30日。SEC未公布擬議修訂的實施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