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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特币为何不可追溯_比特币前景怎样

比特币为何不可追溯_比特币前景怎样 WikiBit 2023-09-08 06:39

本资讯是关于比特币前景怎样,比特币市值逼近33万亿比特币凭啥能屹立不倒这么久,为什么说比特币是一场史无前例的泡沫,比特币转账能追踪吗相关的内容,由数字区块链为您收集整理请点击查看详情

  A. 比特币转账能追踪吗

  比特币转账是能追踪的。

  一般情况下,知道比特币的地址就可以追溯该地址所有转账信息。

  在比特币的转账追踪中,不仅仅需要根据链上数据对转账链条进行审计,更重要的是将转账路线上的各地址与实体相关联。

  B. 比特币市值逼近3.3万亿,比特币凭啥能屹立不倒这么久

  比特币稳定,并且比特币也有一些其他的优势。

  01、比特币的优势。

  比特币是一种虚拟货币,但我们都知道一般的虚拟货币它的寿命都不会很长,一般也就几年,但是比特币经过这么久的时间,它还是屹立不倒,这确实是一个传奇。

  我个人觉得这和它的特性有关,比特币与别的虚拟货币不一样,它是由互联网计算出来的,然后由人们用计算机进行“挖掘”出来的,等于说它的产生不适一个人或者某个团体可以调控的,而大部分虚拟货币都是可以人为调控的。

  比特币这种东西,我个人觉得还是大佬们玩的游戏,咱们看到大佬们赚钱肯定是会心动的,但是咱们还得理智点,谨慎些。

  C. 比特币是什么

  比特币是一种特殊的数字货币,与传统货币最大的不同:它总量是固定的且不是以国家形式发行的,所以没有任何国家在法律上认可比特币。本质上比特币只是一种商品货币,之所以有人利用比特币交易是因为外人无法获得用户信息,且没有中间机构赚取服务费。

  比特币的概念最初由中本聪在2008年11月1日提出,并于2009年1月3日正式诞生 。根据中本聪的思路设计发布的开源软件以及建构其上的P2P网络。比特币是一种P2P形式的数字货币。比特币的交易记录公开透明。点对点的传输意味着一个去中心化的支付系统。

  所谓“去中心化”,就是没有银行和政府,每个人的比特币资产系统都会追溯你的卖家和买家交易记录核实,这种“点对点”式的货币系统没有绝对的中心。因此每一个比特币都能追溯其来源,大量制造比特币来操控币值是不现实的。比特币总量为2100万个,可以兑换成大多数国家的货币,只要有人接受,也可以购买现实中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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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 了解比特币它是什么如何运作

  比特币是一种分布式的数字货币,它是一种基于密码学的货币,它使用密码学原理来确保交易的安全性和完整性。比特币是一种去中心化的货币,它不受任何政府或金融机构的控制,它是一种完全自由的货币。比特币的发展已经引起了全球的关注,它已经成为一种新的投资工具,也成为了一种新的支付方式。

  什么是比特币?

  比特币是一种分布式的数字货币,它是一种基于密码学的货币,它使用密码学原理来确保交易的安全性和完整性。比特币是一种去中心化的货币,它不受任何政府或金融机构的控制,它是一种完全自由的货币。比特币是一种由网络用户自行发行的虚拟货币,它不受任何中央机构的控制,也不受任何的监管。

  比特币的历史

  比特币的历史可以追溯到2008年,当时一位名叫“中本聪”的人发表了一篇论文,提出了一种新的数字货币的概念,这就是比特币。2009年1月3日,比特币正式发布,它是一种去中心化的货币,它不受任何政府或金融机构的控制,它是一种完全自由的货币。

  比特币的特点

  比特币具有许多独特的特点,它是一种去中心烂棚简化的货和败币,它不受任何政府或金融机构的控制,它是一种完全自由的货币。比特币的交易是完全透明的,它的交易记录是公开的,所有的交易都可以在比特币网络上查询到。比特币的交易是安全的,它使用密码学原理来确保交易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比特币的运作原理

  比特币的运作原理是基于密码学的,它使用密码学原理来确保交易的安全性和完整性。比特币的交易是通过一个叫做“区块链”的分布式数据库来完成的,这个数据库是由网络中的所有节点共同维护的,它记录了比特币网络中所有的交易。比特币的交易是安全的,因为它使用了公钥加密技术来饥裤确保交易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比特币的应用

  比特币的发展已经引起了全球的关注,它已经成为一种新的投资工具,也成为了一种新的支付方式。比特币可以用来购买商品和服务,也可以用来投资,它可以被用来支付货币,也可以用来支付货币。比特币也可以用来支付货币,它可以被用来支付货币,也可以用来支付货币。

  比特币是一种分布式的数字货币,它是一种基于密码学的货币,它使用密码学原理来确保交易的安全性和完整性。比特币的发展已经引起了全球的关注,它已经成为一种新的投资工具,也成为了一种新的支付方式。比特币的运作原理是基于密码学的,它使用密码学原理来确保交易的安全性和完整性。比特币的应用也越来越广泛,它可以用来购买商品和服务,也可以用来投资,它可以被用来支付货币,也可以用来支付货币。比特币的发展为人们提供了一种新的支付方式,它也为人们提供了一种新的投资工具,它的发展将给人们带来更多的便利。

  E. 辩护角度谈虚拟货币的“价值”

  与其他国家不同,我国一直对虚拟货币持高压态度,且政策层层加码。2013年五部委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否定比特币的货币属性,将其定性为特定的虚拟商品;到2017年,七部委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叫停虚拟货币ICO;2021年9月十部委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下称《通知》),直接将虚拟货币相关业务定性为非法金融活动,并表示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向中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并将追究相关境内从业人员的法律责任。随后国内的交易平台或暂停中国境内新用户的注册并清退存量用户,或直接永久关掉了交易服务。

  至此,笔者也认为,目前虚拟货币在国内已经终结。但与之相关的案件未来一段时间仍将高发。在相关案件的刑事辩护工作中,我们始终无法绕开虚拟货币“价值”的认定问题,往往需要对涉案的虚拟货币的“价值”进行举证及对其价格鉴定进行质证等工作。

  下面我们以比特币为例,谈谈我们此类案件办理过程中,证明其“价值”来源的一些思路。

   1 价值来源——“共识”和“信任”

  我们的货币 历史 ,经历了实物货币到纸币,再到记账货币的变迁。何为记账货币?就是以数字记录方式确定归属和转移的货币,移动互联网时代,我们生活中早已习惯脱离实体钱包,只使用手机扫码支付,这种便利正是来源于记账货币的充分应用,我们之间的相互转账只是在彼此银行账户的数字上做加减法,整个过程就是一个双方记账过程。而这个记账的权利掌握在国家手中,由各个银行、三方支付机构和央行负责,央行拥有整个国家大账本的记账权,即“中心化记账”的方式,而我们之所以认为纸币及这些“手机中的数字”具备“价值”,是我们基于对国家的“信任”,是国家在这些“数字”背后的信用背书让我们达成了它们具备“价值”的“共识”。

  同样,黄金之所以有价值,是因为我们已经达成了其作为货币交换一般等价物的“信任”;钻石的价值,也同样是人们对其稀缺性及其背后的某种象征意义的达成“共识”“。所以, 价值的本质,其实是人们对特定物价值的”共识“和”信任“, 如果人们不对一个事物达成有”价值“的”共识“,那么很多我们认为”值钱“的事物,其实根本没那么”值钱(包括钻石和国家发行的纸币)。

  但纸币天然存在一个问题,无论是当年密西西比泡沫时期的法国政府,还是次贷危机和新冠期间的美国政府,都会出现无节制超发货币的现象,货币超发及经济危机往往引发通货膨胀,纸币大幅贬值。纸币之所以贬值,也正是人们对于政府发行货币的“信任”在大幅降低,而对于的黄金等物品“价值”的“共识”提升,进而金价上涨。虚拟货币鼻祖比特币诞生于2008年次贷危机后期的美国,在此背景下,针对主权货币的通胀问题,其被设计成“去中心化”和“总量恒定”等特性。

  随着人们基于对这种“去中心化”虚拟货币达成“共识”,产生“信任”,虚拟货币才产生了“价值”。并随着达成“共识”、“信任”其“价值”的人越来越多,它们的价格也水涨船高。

  以比特币为例,2009 年1月,中本聪挖出第一枚比特市时,市场对此新生事物非常陌生,无法形成对其“价值”的“共识”,所以,此时比特币的价格为0美元。2010年5月22日,美国人拉兹罗首次用10000个比特币购买了25美元的披萨(首次比特币交易,拉兹罗也是首次使用显卡挖矿的人),那么它的价值变成了0.0025美元。2013年4月,塞浦路斯发生经济危机,当地居民不信任迅速贬值的塞浦路斯镑货币,而纷纷抢购比特币,导致比特币价格飙涨8.8倍。当2013年11月比特币达到8000人民币阶段高点的时候,中国五部委《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发布,严重打击了人们对其的“信任”,比特币价格随之大幅下跌,同样在2014年,全球最大的比特币交易平台MTGox破产,冲击了人们对比特币的“信任”,让其价格跌入熊市……此外,工作量证明、共识机制和最长链机制保证了比特币不可篡改,且每一枚币都可以追溯诞生及交易的 历史 ,具备不可伪造的特征。这些特征也增加了人们对其“价值”的“共识”。

  所以,虚拟货币是基于人们对达成“共识”、形成“信任”的程度,而产生了其价值,并基于“信任”的程度大小,而直接影响其价格。

   2 价值来源——“获取成本”

  虚拟货币有两种获取发生——“挖矿”和“交易”。

  先说说“挖矿”,以比特币为例,其原始产生就是由“矿工”、“挖矿”生成。“矿工”可以由身处全世界任何地点的任何人担任,“挖矿”是指“矿工”借助计算机算力,通过复杂的数学运算,求得方程式的特定解的过程,第一个求得特解的“矿工”能够获得新增“账本”的记账权,从而得到特定数量的比特币奖励。计算这个特定解的过程需要大量的运算,同时比特币在设计之初就被制定了一套规则,算力每过一段时间需要调整一次,这意味着挖矿的难度也在上升,也让成本(主要是显卡等硬件)大幅提高。

  同时,随着挖矿所需要的算力提高,挖矿难度增大,个人能挖到比特币的概率越来越小,也就逐渐发展出规模化的矿场,也就是聚合n多台矿机的算力一起挖矿,挖矿从个人挖矿转变为矿场或矿池,一个矿场的成本有:建设成本、设备成本、维护成本(包括店里成本和人工成本)、网络成本等。

  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认为:价值就是凝结在商品中无差别的人类劳动。那么虚拟货币的挖矿过程,同样投入了具体的(劳动力)“成本”,并且这个“成本”可以量化为具体的(虚拟货币)商品价格。早在比特币诞生的2009年,一个叫“新自由标准”的用户,就在比特币早期论坛上提成通“生产成本”计算比特币价格的方法。他认为一枚比特币的价值计算方法应为:计算机运行一年所需要的平均电量是 1331.5 千瓦/时,乘以上年度美国居民平均用电成本0.1136美元,除以112个月,除以过去30天里生产的比特币数量,最后的结果除以1美元,得出1美元=1309.03比特币的定价结论。

  至于“交易”的获取方式,无论是直接使用法币交易,还是使用法币兑换虚拟货币后再进行交易的方式,只要最终能够与法币达成某种“汇率”的自由兑换,它背后自然存在确定的价值。

  如我们在 《谈虚拟币诈骗案件的辩护要点》 文中所述,实务中我们需要区分非主流货币中的特殊币种,通常所称的类主流币(山寨币),他们在技术模式上与主流币有很多雷同的地方,有自己的真实项目、基于区块链底层技术、按照其白皮书的规划执行,常见的山寨币有EOS、BTM。针对这类涉案虚拟币。在实际辩护中,我们应当重点证明这些 虚拟币符合流通性,与主流币或者法定货币能够自由兑换的特征 。

  我们前年承办的浙江某虚拟币诈骗案,工作重点就是放在搜集其在境外某交易平台能与比特币自由兑换的证据材料,即证明该类非主流“山寨币”可以与比特币、以太坊等主流虚拟货币进行交易,最终能够变现成法币的特征,证明其具有财产属性。

  此外,如无法达到上述标准的虚拟币,一般属于空气币和传销币。空气币,顾名思义,就是在实际发展中,没有任何产品或业务落地,单纯发币圈钱跑路而已,如已经跑路的英雄链、超级明星、太空链等等。传销币,则是打着区块链之名,行传销之实的货币,如此前轰动一时的深圳普洱币等,我们也在 《谈虚拟币传销案件的辩护要点》 一文对传销币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论述。

  由于区块链的“新 科技 ”外衣,加之其虚拟属性,导致司法机关长期以来对其价值真实性的判断存在严重误区。我们认为,比特币为代表的主流虚拟货币去中心化,没有发行政府及权威机构做信用背书,且交易价格波动巨大,并不具备货币属性也不宜作为货币使用。但其本质上仍属于一种特殊商品,应定性为一种无记名的有价证券,这不仅于民法层面拥有充分的物权理论支撑,同时也能被进一步解释为《刑法》第92条所规定的“财产”,所以,针对该类型的网络诈骗,从鱼龙混杂的“币”中,区分出主流虚拟币以及可以流通的“山寨币”,是对抗诈骗指控的有力辩点。

   3 价值来源——司法认定

   1、十部委《通知》将虚拟货币相关行为定性为非法金融活动,改变了主动民事判决中“挖矿”合同效力的认定方向,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的认定虽受政策影响大,但尚不明确。

  2021年9月十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则彻底直接将虚拟货币相关行为定性为非法金融活动,随后内蒙古、云南、安徽等省份及相关机构,先后发布了12条打击虚拟货币挖矿和交易的监管政策,这也同时改变了很多民事判决对“挖矿”合同效力的认定。

  此前,北京海淀法院在王铁亮诉火币网一案判决中认为,并无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当事人进行比特币的投资和交易,当事人应当自行承担交易风险,双方缔结的 合同有效 ,虚拟币交易合同 不属于合同无效 的法定情形。

  2018年10月杭州互联网法院在陈国贵与浙江亿邦通信 科技 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判决中也认为:我国法律、行政法规 并未禁止 比特币的生产、持有和合法流转,也 未禁止 买卖比特币“挖矿机”。故原告陈某主张买卖比特币矿机违法的理由不能成立,案涉 合同合法有效 。且而交易中的买家不属于消费者,不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不能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规定。

  十部委《通知》发布后,多地法院的案例开始基于“公序良俗原则”认定比特币“挖矿”合同无效。如北京东城法院在“勤某公司诉云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判决中认为:从性质上看,比特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挖矿”本质上属于追求虚拟商品收益的风险投资活动,投资者须自行承担相关投资风险;从行为效力上看,“挖矿”活动电力能源消耗巨大,案涉多台“矿机”日均耗电量极大,且生产交易环节威胁国家金融安全, 社会 稳定衍生风险突出,已经成为一种投机性工具, 与《民法典》“绿色原则”精神相悖,属于行政法规禁止投资的淘汰类产业,违反公序良俗,应属无效合同 ;从责任负担上看,比特币“挖矿”活动中出现的政策风险、技术风险及由此引发的投资损失风险,应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因双方对合同无效均存在过错,故相关损失后果亦应由各方自担 。

  同时各地法院关于虚拟货币的认定也并不明确。

  在(2018)浙11民终263号丁建强、陈映光买卖合同纠纷案中,法院认为因本案的虚拟货币非我国规定的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当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由于案涉标的物本身的不合法性,涉及该标的物的交易行为亦不受法律保护,因此认定因案涉合同无效。

  2020年5月《民法典》颁布后,多地法院一改先前对于虚拟货币不予保护的态度,基于民法典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要求,很多法院都采取认定虚拟货币合同有效的司法裁判。如2021年5月济南中院在(2021)鲁01民终3796号中对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予以认可。在该案中,法院认为所设虚拟货币具有价值性、稀缺性、可支配性等特点,具备了权利客体的特征,符合虚拟财产的构成要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涉案的公民的合法虚拟货币财产权益依法给予法律保护。

  虽然主流裁判规则如此,但综合全国近几年的判决来看,对于虚拟货币交易合同是否有效的裁判标准并不统一。笔者认为,正是近年来国家对于虚拟货币投资一直持严厉态度,并频繁升级的监管政策,司法裁判才会短期内做出截然不同的判例,更把其作为典型案例予以公告,未来人民法院对虚拟货币纠纷案件也会更多的减少虚拟货币财产保护,需要公民自担风险。

   2、虚拟货币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财物”,可作为财产类犯罪的对象。

  在司法实务中,虽然刑事领域对数字货币的财产属性仍存争议,但早在2017年七部委《公告》发布前,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6)浙10刑终1043号判决中即有认定:被害人金某付出对价后得到比特币,不仅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也代表着被害人在现实生活中实际享有的财产,应当受刑法保护。因此被告人通过互联网窃取了被害人的比特币后,再将其售出所得款项计人民币20余万元到了其个人的银行帐户,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2020)粤0304刑初2号判决认为,以太币在中国境内岁不能作为货币流通个,但其作为一种虚拟财产,其所有者能够对持有的货币进行管理、通过特定方式进行支付、转移且能够使用货币公开进行交易,具有一定经济价值,属于刑法上的“财物”。

  2013 年的《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4 条规定“被盗财物有有效证明的,根据有效价格证明认定”,所以被害人的账户信息变动详情可由代币交易平台出具证明。除此之外,刑事案件处理中还存在以当地物价局出具的比特币《价格鉴定结论书》为其价值依据,如“武宏恩盗窃案” (2016)浙10刑1043号,及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总队出具的虚拟货币价格证明,如“胡志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15)东刑初字第1252号。

  所以在众多刑事判例中,虚拟货币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财物”,具备“价值”,可作为财产类犯罪的对象。

  F. 比特币前景怎样

  近日,勒索病毒“永恒之蓝”席卷全球。攻击者声称,要想解锁被病毒控制的电脑,需要支付等价300至600美元的比特币。因此,这种病毒又被部分媒体称为“比特币病毒”。

  根据《2014-2016全球比特币发展研究报告》,目前全球算力的75%以上集中在中国。此报告由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互联网金融实验室和火币网联合发布。

  资料显示,全球矿场目前每小时耗电量大于60万度,每年大于52亿度。有人质疑矿机常年高速运转耗费大量电力,却生产出来“一种虚无缥缈的东西”,是在资源浪费。

  但孙小小否认“费电”一说。孙小小说,我国2015年弃电500亿度,他们的矿场在西藏和四川,解决了当地很多弃水弃电,“就地解决,转化成比特币,连铺设电网的钱都省了。”

  他眼中,比特币像一场规模宏大的去中心化的社会性试验。他认为,比特币能让整个政府更小、更廉洁。“比特币系统是透明的、可追溯的”,假如整个社会交易体系都采用比特币,“贪官也不敢收钱了”。

  比特币专栏作家李健告诉记者,比特币实际上建立了一个去中心化的全球支付体系,与世界各国银行系统或者支付系统转账所消耗的成本相比,比特币的能耗并不算大。

  在币圈,税务问题也较为敏感。由于没有法律的明文规定,各家矿场挖到大量“昂贵”的比特币不需要为此纳税。某比特币公司创始人吴钢坦言,目前税务部门只能在其它生产资料比如矿机、电力上收税,对生产出来的比特币并无相关规定。

  G. 为什么说比特币是一场史无前例的泡沫

  投机价值

  但比特币和其他虚拟货币的最大区别在于,比特币是唯一具有投机价值的虚拟货币。除此以外,由于比特币不依赖于任何母公司,它对网络上的无政府自由主义者的吸引力其他任何一种虚拟货币都不能比拟。比特币对科技乌托邦主义者所展现出的闪耀希望,正如黄金之于格伦•贝克 。这是一种神圣的资源,而且没有任何政府或企业能够控制这种资源。

  造成比特币价格的攀升最直接的一次刺激当然要数塞浦路斯事件。当地政府在欧盟的巨大压力下,起初计划从所有银行账户中——包括已投保的账户——征收至少6.75%。这一计划未能实施,但现在塞浦路斯最大两家银行的已投保储户已经免不了要损失大部分财产。这一事件严峻地表明了银行储蓄的危险性。

  H. 区块链为什么不可篡改解析其基本原理

  区块链不可篡改的工作原理是什么?要理解这一点,我们需要引入一个概念:哈希算法。哈希算法有很多种,其基本功能是将任意长度的数据文件转换成唯一对应的定长字符串。

  你可以理解为任何文件都会生成一串固定长度的乱码标签。

  这个算法是不可逆的,也就是说,当你得到这个标签的时候,你无法逆向推导出原始数据文件。

  如果数据文件中有细微的变化,比如添加了一个标点符号,那么重新哈希后,新的标签会和原来的标签有很大的不同。

  从新旧标签之间的差异来推断数据文件发生了什么是不可能的。因此,很容易验证某个文件在某个时刻是否存在,或者两个文件是否相同。

  正是这种不可逆转性决定了区块链的不可逆转性。在每个块中,除了十分钟内的转账交易数据之外,还有一个块头。

  标头包含先前块数据的哈希值。这些hash逐层嵌套,长度固定,最后所有的块串联起来形成一个区块链。区块链包含了自链诞生以来发生的所有交易和新的货币发行。

  如果我是个坏人,我会篡改协议。包括交易的发送者和接收者以及转账的金额。发送者发送的比特币可以一直追溯到该货币新发行的最早区块。

  发送方拥有这些比特币的合法性由该货币的原始发行区块记录和所有与该货币相关的历史交易记录来保证。

  因此,篡改一次交易,意味着后续所有的哈希和相关交易记录都要被再次篡改,这需要极高的计算能力和难度,成功概率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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